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依原條件後續擴充一年,後續擴充以一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2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211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4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遊覽車客運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前項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如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列為無效標】。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附加說明
(三)廠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經辦人員及有權人蓋章者無效。
(五)廠商納稅證明開標當日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營業稅繳款書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