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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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d9033720@hcvs.kh.edu.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一號(傳達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9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7/2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一號(經營組)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案相關服務經政府登記合格廠商,營業項目須有餐館業、餐盒業或其他飲食業務等之營業項目(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六)廠商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允諾書。
(七)切結書。
(八)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依本校要求出示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以30分鐘為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服務建議書簡報、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
(四)投標需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後續評選,經本機關評選委員會評定為優勝廠商,並依名次先後依序辦理議價(議定其他約定)至決標為止。自決標完成後至簽約前,決標廠商因故不辦理簽約,本機關得向後序位之廠商繼續辦理議價(議定其他約定),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 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