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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6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15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詳投標須知
1.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列為無效標】)、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證明。如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4.非拒絕往來住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工程標單及電子檔(PCCES檔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條」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工程採購案且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決標之次日起5個辦公日內)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並於決標日起30日內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完成傳輸。
(二)依「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系統)作業要點」辦理
(1)廠商取得本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請即將該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
(2)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廠商應以該電子檔,辦理下列事項:
1.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廠商自認為合理之價格。
2.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廠商自認為合理價格。
(3)廠商應將鍵入完成之電子檔:
1.確定「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總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者,應重新修正;
2.予以列印;
3.裝訂或合併成冊(包括「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單價分析表」);
4.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
5.將上開成冊之文件,併同電子檔裝入資格封內投標。
(4)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視需要更換電子檔,廠商並應按規定修正辦理。
(5)廠商封內未附電子檔及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6)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三)得標廠商應依本市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施工補充說明」、「營繕工程工地環境管理須知」、「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說明」、「營繕工程施工說明書總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參加投標廠商得洽本校總務處事務組會同勘察現場,依現場實際尺寸及校方指示範圍施作,如對本工程圖說文件有任可疑義,可向本案設計單位電話詢問。
(五)如因車輛通行或施工,而損及校舍原有建築設備、花圃、圍牆、路面、水溝、管線或其他設施時,承包商應負責無償修護。
(六)承商應於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拍照存證相片一式三份粘貼成冊後交甲方備查。
(七)開標時,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時間15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八)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九)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十)最低標標價本校認為屬筆誤或顯著錯誤(不合理)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十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十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十五)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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