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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本局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建築師事務所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規劃及基本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30天內提送,每次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送,如未訂期限時,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天內提送。
2.細部設計部分:乙方應於基本設計核定日次日起45天內提送,每次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送,如未訂期限時,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天內提送。
3.工程招標部分:
(1)乙方應於細部設計核定日次日起7日內提送發包資料紙本及電子檔(含預算書PDF及EXCEL檔、空白標單PDF、EXCEL及PCCES檔、圖說CAD及PDF檔及施工說明書PDF檔等)各1份。
(2)如工程內容須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或其他執照等,乙方應於細部設計核定日次日起30日內掛件,掛件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提送甲方備查。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