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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取預算34萬3,548元,期間上限為至工程竣工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政風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
(2)限期限內開業證書。
2.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日期及地點: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30分於本局三樓第二會議室辦理。
二、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甲方通知開始履約之日起30日內提送規劃書及基本設計書圖。
2.基本設計核定之日起45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
3.每次修正期間:依據審查意見辦理。
4.發包相關資料部分:乙方應自細部設計核定次日起7日內提送發包資料(含PCCES檔案、預算書圖及標單等)。
5.如工程內容須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者或其他證照者:乙方應自本局核定細部設計後30日完成建築執照申請作業(需檢附申請文件已掛號之相關證明)。
6.工程施作期間有變更設計之需者:廠商須於接獲機關規定期限內提送變更設計預算圖說至本局。
7.如有辦理候選綠建築證書、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於申辦一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或核定細部設計書圖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或分段履約作業時間應以甲方書面通知函之發文日起算至乙方履約完成書面通知函之機關收文日為準。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審查單位所需時間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本標案所需經費如未獲審議通過或延遲撥付致無法執行,機關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廠商不得拒絕及請求任何賠償。廠商並同意於經費審議通過或撥付前,機關得暫停本契約價金之給付,廠商不得向機關要求付延遲之責任,且不得拒絕交付工作物或暫停工作。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