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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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本工程履約期限內及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4樓第三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1樓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1.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承攬工程手冊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二)價格文件:
工程標單總表、工程標單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後填寫)。
(三)其他須附具之證明及文件
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投標廠商審查表
2.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3.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4.投標廠商聲明書。(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5.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6.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7.押標金繳納憑據。
8.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同意時檢附)
9.投標廠商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及切結書。
10.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11.保固期間維護公共安全廠商聲明立即修復切結書。
12.切結書1。
13.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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