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570323@kcg.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標廠商營運良好、經招標機關督考評定結果優良者,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申請優先續約。
(2)招標機關評估決定繼續委託營運,應通知得標廠商以議定新約內容方式優先續約。
(3)優先續約以一次為限,續約營運期間為二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政風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通訊領標:高雄郵政30-52號信箱領取,並檢附以下資料一併置入領標信封內,違者不予受理。1.回郵郵票一三0元。2.請另紙書寫公司名稱或姓名、地址、電話、標的名稱(領標信封僅書寫本局信箱號碼)。二、親自領標:逕向本局政風室領取。三、網路領標:逕自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領取。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三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1/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政風室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高雄市政府109年9月11日運產字第1093103360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法人免附)。如會員證。(3)最近一期納稅之證明影本(法人免附)。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4)投標廠商聲明書。(5)印模單。(6)押標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附加說明
1.餘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開標日如因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辦公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投標封收件期限不變(本局不另通知)。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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