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依本案原契約項目範圍內,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個別工項」擴充或「整體契約」續約,後擴期間上限為 2 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其餘內容請參閱契約第18條有關後續擴充之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會議室(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3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需負責本府行政中心整體景觀,為確保廠商服務品質故收履約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總務科辦公室)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合法設立證明(影本):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本案需求為「園藝服務業」行業廠商。
(二)納稅證明(影本):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電話: 07-7995678,傳真: 07-7462255,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總務科辦公室)。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並請廠商於開標前公告期間,隨時注意是否有更正公告以確保權益。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依本案原契約項目範圍內,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個別工項」擴充或「整體契約」續約,後擴期間上限為 2 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3.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自開工日起至履約期限截止前,擴充次數不限。
4.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 493 萬元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