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tussy11@kcg.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3樓(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3樓(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或含)「保全業I901011」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2.投標時應檢具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未檢附者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3.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檢舉受理單位補充: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2.電話:0800-025-025。
3.電子郵件:eth@kcg.gov.tw。
4.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5.本案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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