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an44817@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於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內,依契約之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增購,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後至109年2月29日,暫定109/2/6-2/11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合法立案之交通運輸業,其營業項目代碼具有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之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查詢」或「商業登記查詢」查詢並下載登記資料,以作為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此資格證明文件視為無效)。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其他表件:
(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2)出席代表授權書。
5.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簽奉鈞長核准,如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檢舉受理單位補充: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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