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an44817@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倘110年度之招標作業未能順利完成發包,機關得視實際需求,行文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金額延長履約,預計金額新台幣83,300元整,並以二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3樓(本處總務科)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之自然人基本資格者: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投標時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投標之公司行號基本資格者: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3)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投標標單(標價超預算或未填寫標價者均為不合格標)。
5.檢附曾任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
6.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簽奉鈞長核准,如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檢舉受理單位補充: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