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570323@kcg.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受託者經營良好,且落實自主管理項目,受託者得於3年約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繼續訂約。經本處審酌督考評定結果,得優先以原約續約1次(2年)。受託者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優先訂定契約的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通訊領標:高雄郵政30-52號信箱領取,並檢附以下資料一併置入領標信封內,違者不予受理。1.回郵郵票一三0元。2.請另紙書寫公司名稱或姓名、地址、電話、標的名稱(領標信封僅書寫本處信箱號碼)。二、親自領標:逕向本處政風室領取。三、網路領標:逕自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領取。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高雄市府107年1月29日體運字第106712439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人團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2.有效期公會會員影本(法人免附)。3.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法人免附)。4.投標廠商聲明書。5.印模單。6.押標金5,000元。
附加說明
1.餘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開標日如因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辦公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投標封收件期限不變(本處不另通知)。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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