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good9900@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如得標廠商服務優良且無不良違規情形,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作業,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後續擴充期程共24個月,期間為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44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本局秘書室)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本局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本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車輛點交當日至111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中華民國合法登記立案之汽車租賃業,並應檢具下列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見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二)本標案所需經費如未獲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經費如被部分刪減者,機關得調整其契約價金、契約期限或終止本契約,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詳見投標須知)
(三) 於110年12月14日更正「廠商證件資料審查表」,刪除「印模單」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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