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weichen@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本局得視得標廠商履約狀況,評估良好者,以換文方式按原契約條件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期間為民國107年1月1日至該年度監測計畫執行完畢,經雙方認定無待解決事項時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履約期限
自完成簽約日起至驗收完成無待解決事項時止;請詳見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學術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應具有關海域環境監測工
作(計畫)經驗。
2.環境檢測或環境工程、技術、研究、管理、科技等相關公司機
構:應具環保署認可之相關檢測證照及曾完成有關海域環境監
測工作(計畫)經驗。
(二)應附文件:
投標廠商依分類應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學術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應檢附有關海域環境監測工作證明文件(附成果報告封面或完工證明影本),並須載明相關經驗確由前揭人員負責完成。
2.環境檢測或環境工程、技術、研究、管理、科技等相關公司機構:
(a)有關海域環境監測工作證明文件(檢附附成果報告封面或完工證明影本)
(b)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c)環保署認可之檢測證照影本。
(d)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 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二) 領標方式:
1.上網領取:至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廠商端辦理領標作業。
2.親領:於上班時間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秘書室(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免費領取。
3.函索:請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秘書室(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電話07-7406372)函索(以落地郵戳為憑,請領標者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來函應附回郵新臺幣 72元;並另以紙張寫明公司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購標名稱,連同回郵,裝入信封套內。每函限領標乙份。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文件往返所需時間,倘因此無法如期投標,廠商應自行負責。
4.截止領標時間:105年1月16日下午5時30分,逾期不予受理。
(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廠商低於核定底價80﹪時之處置:
1.標價偏低之認定,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
2.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或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者。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如最低標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請最低標限期提出說明(本案暫予保留決標,會後通知最低標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所稱「差額保證金」)。
(2)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4)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5)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4.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請最低標限期提出說明(本案暫予保留決標,會後通知最低標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
(2)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5.有關機關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之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1)標價為何偏低。
(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機關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若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機關不予接受。
※請詳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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