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電子郵件信箱
rain4566@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新臺幣200元;通信領標每份標單新臺幣200元外,請備齊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本局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前棟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竣工。其他詳如「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案件之工期核算要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政第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及代碼為「營造業法領得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營造業登記證書。
(3)有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1。
5.押標金(新臺幣130萬元整)。
6.服務建議書。
7.標單封。
(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三)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四)前款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
(五)各種證件影印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
1.押標金之單據:
本採購之押標金金額、減收金額及繳納方式,詳政府採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有關押標金及其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
2.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其餘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
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為本局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機關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
4.委託代理授權書:
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一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5.價格文件:投標單
(1)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標單。
(2)投標單總額之中文大寫國字及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投標單總額中文大寫為準。
(3)投標廠商總標單之形式審認,總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無效標:
A.投標單上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或設立名稱未一致。
B.投標單未核章(應蓋廠商及負責人大小章)。
C.投標單未依規定填寫或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
D.投標單標價超過預算(或固定金額)者。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1
投標廠商及負責人須切結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充分了解相關法令之規定,未切結者,即視為無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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