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電子郵件信箱
rain4566@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項目及內容:未來如新增預算確定,甲方得洽乙方後續擴充辦理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工作,金額約182萬5,167元,擴充工作以「建造費用」乘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再乘決標時議定折扣率,並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行議價,擴充期限至11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新臺幣200元;通信領標每份標單新臺幣200元外,請備齊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830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前棟1樓本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830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一)廠商資格(擇一):須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未受停業處分。
1.建築師事務所。
2.技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4.景觀設計廠商
(二)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設立證明文件:
(1)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含建築師或技師):
a.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
b.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c.切結書1。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有效期會員證。
d.切結書1、2。
(3)政府所立案登記合格景觀設計廠商: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c.切結書1。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服務經費總標單: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乘以折扣率計。
4.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5.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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