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電子郵件信箱
yousogod@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而機關新年度未完成招標前,機關得要求廠商繼續執行維護保養工作至完成招標止,(以不超過1年為限)。計價方式依合約之詳細價目表單價計費,預估金額2,26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秘書室(收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新臺幣200元;通信領標每份標單新臺幣200元外,請備齊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830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本局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約執行標案,收取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故予先行辦理決標簽約,惟本案經費預算如遭高雄市議會凍結、刪減或刪除,本局得視審議情形,暫緩支付、調減契約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需經政府核准設立之營利事業單位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不包括學校)。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2.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詳如投標
文件審查表)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須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2) 投標單(標價超預算或未填寫標價者均為不合格標)。
(3)服務建議書。
(4)資格證件:
A. 營利事業單位:公司設立或登記之證明(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設立或登記之證明(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基本資料」均屬之)
B.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5)廠商納稅之證明。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