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電子郵件信箱
you1026@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局推動「高雄灣區大港 旗津領航」旗艦計畫,期透過旗津海水浴場整體景觀改造、貝殼館建築立面更新、整體景觀空間及夜間光環境營造改造,並建置低碳運具路線串聯旗津海水浴場、海岸公園、貝殼館、風車公園等熱門景點,提供遊客享受便捷的觀光動線,促進旗津整體觀光旅遊發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新臺幣200元;通信領標每份標單新臺幣200元外,請備齊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830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前棟1樓本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前棟1樓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秘書室(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組成方式: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
1. 單獨投標:本採購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本點第4.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份。
(1) 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2) 廠商於得標後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3)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2. 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本點第4.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4.廠商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景觀設計廠商具設計專業(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二) 應附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影本)。
(1)甲等綜合營造業: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B.當年度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2) 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
A.中華民國建築師或技師開業證書(影本)。
B.當年度建築師或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D.切結書2。
E.納稅證明。
F.信用證明。
(4)景觀設計廠商(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2.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納稅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文件
3.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5.繳納押標金憑證(正本)(新台幣700萬元)、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8.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9.服務建議書。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