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得後續擴充1次,期間以3年以內為限,後續擴充期間之預估需用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183,000,000元,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同本採購服務範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政風室(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依本國公司設立相關法令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有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資格文件及報價文件併同服務建議書等資料密封裝箱,外部註明「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截止收件期限前(109年11月16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方式寄送至高雄郵局850信箱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政風室),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政風室),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採電子投標者仍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提送服務建議書紙本21份),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二)投標廠商應負擔任何與投標文件準備或提送有關的費用,不得對投標文件的準備、提送或被拒而要求任何補償。經送達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三)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機關所提供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前往計畫路線、候車站、輕軌設備室(TSS)、道旁設施、機廠等現行營運中之地點或預定地進行勘查,以了解所有狀況及其進出通路,並應自行取得其為投標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全部資料。投標廠商向機關寄出投標文件後,即視為已審閱招標文件,並對其所應承擔之全部風險與義務均已完全了解。所有現場勘查所衍生之費用,悉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有關政府採購法第60條所規定「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之事項,廠商於投標時即視為已接獲通知,應於開標當場辦理,如未於當場決定期限前辦理者,視同放棄該等權利。
(五)機關有權決定終止或暫停或變更前述之招標作業,並刊登公告及通知廠商。
(六)本採購109年度預算金額壹仟參佰肆拾萬元已完成立法程序,110年後之預估需用金額約捌億陸仟柒佰陸拾萬元,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先行合併招標簽約,倘110年後之預估需用金額因立法程序遭刪減,機關將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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