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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chen3810@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乙(含)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限制事項。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投標廠商資格及檢附文件:(以下文件經主管機關註明有效期限者,至開標日止仍應於有效期限內)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及廠商
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A、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廠商納稅證明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以開標日為基準。屬營業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申報期限計算。屬所得稅者以每年5月31日為申報期限計算。
(3)當年度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至開標日仍應於有效期限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
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證明
等(影本)。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
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明稱。
(D)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6)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7)企劃書。
請廠商一併額外準備"簡報資料",開標當日於開標後即進行審查會議,請廠商派員參與。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