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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學術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經合法登記或立案具有廣告、企劃、傳播、媒體、公關公司(服務)、文化藝術等專業廠商或營業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1).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利事業所得稅。
(3).綜合所得稅。(限自然人投標者附具)
(4).其他:公立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票據信用資料。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格式填寫)。
(四)切結書1。
(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115.5.12投標須知更新高雄市政風處郵政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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