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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之限制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廠商設立證明(或縣市政府核准登記函或由經濟部網站列印登記資料)
3.當年度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證明等(影本)。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
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明稱。
D、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9.完成一件以上(含一件)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實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 2、08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
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案為評分及格最低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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