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sieh145@mail.khc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本案監造服務費用3,633,438元為上限,及因應計畫3,500,000元為上限,擴充金額上限為7,133,438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本局政風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點: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情形者。
(⼆)外國廠商,詳投標須知第68點:
1.採⽤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機構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機構或團體投標者。
2.基本資格:經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情形者。
3.應附具之資格文件(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4.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得標後40⽇曆天內應依本國法令規定取得該業類之公會會員證,逾期未繳交者將以解除契約⽅式辦理。
5.納稅證明及信⽤證明: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技師事務所:
(1)負責⼈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師證書。
(2)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相符)
(請詳閱投標須知64、68點)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公告事項
壹、案號:115008
貳、標的名稱:建業新村眷舍修繕工程(緯七至八路)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第1標)
參、領標方式: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肆、收受投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將標案密封,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六十七號),或「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逾時無效。
二、外標封請書寫標的名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地址、連絡電話。
三、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送達)時間。
伍、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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