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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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本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2/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本局政風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64點:凡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非屬拒絕往來廠商,另須檢具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二)外國廠商之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8點:採⽤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第64點規定。外國廠商採⽤未取得我國國籍之⾃然⼈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機構或團體投標者,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依我國法令規定,屬許可業類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登記證書
c.公會會員證: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40⽇內取得
3.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投標須知第64點)之納稅證明。
4.信⽤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投標須知第64點)之信⽤證明。
※※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
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經評估本案履約標的為修繕眷舍工項,因性質單純毋須訂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公告事項
壹、案號:113300
貳、標的名稱:113年明德新村眷舍修繕工程(第一期)第3標
參、領標方式: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肆、收受投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將標案密封,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六十七號),逾時無效。
二、外標封請書寫標的名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廠址、連絡電話。
三、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送達)時間。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電子信箱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陸、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遇颱風等災變,爰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及「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 (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本局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辦理。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