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ess727@mail.khc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本局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3月8日(含)止,詳契約第7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1.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20)或2.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80)或3.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80)或4.汽車修理業(JA01010)或5.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6.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或7.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114030)或8.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F21403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內容(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2條):
一、案號:
112246
二、機關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劉彥翎、07-2225136#8783
三、標的名稱:
守車、煤斗車、柴油客車、蒸汽機車等8台車輛內外觀清理修繕勞務採購案
四、變更或補充文件及必要之釋疑文件領取方式:https://web.pcc.gov.tw/pis/
五、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112年12月18日
六、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
1.原投標須知第七十三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變更及補充文字如下:
1.動態復駛用之待修車輛,前段由台鐵運至工廠之經費,由文化局負責。
2.修繕完工後吊運至哈瑪星鐵道文化園區之事宜,由廠商負責(費用估需內含於經費明細表)。
原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補充文字。
一、靜態展示用車輛維修:三台蒸汽機車、一台煤斗車。
(1)全車內裝整理:清潔、除塵、消毒。
(2)全車外觀整理:除鏽、防鏽、油漆、標記文字及符號回復。
二、動態復駛用車輛維修:三台守車、一台柴油客車
(1)全車內裝整理:清潔、除塵、消毒。
(2)全外觀整理:除鏽、防鏽、油漆、標記文字及符號回復、車下除污、依照實車現況進行走行、連結、制動查修、座椅布修復、車內照明設備檢修、電器查修、安裝冷氣及發電機。
三、動態復駛案之車輛,完工後須吊運至哈瑪星鐵道園區之指定位置。
2. 延長等標期0日:本案於原訂截止日112年12月28日前五日公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3.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公告事項
壹、案號:112246
貳、標的名稱:守車、煤斗車、柴油客車、蒸汽機車等8台車輛內外觀清理修繕勞務採購案
參、領標方式: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肆、收受投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將標案密封,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六十七號),逾時無效。
二、外標封請書寫標的名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地址、連絡電話。
三、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送達)時間。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電子信箱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