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eana91327@mail.kscgfd.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分別保留未來向潛水裝備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新台幣390萬元額度內);向水上救援個人裝備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新台幣26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增購,或以原契約條件及不高於原價金原則辦理議價,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4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台幣11萬7000元,第2項新台幣7萬8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本局4樓政風室;郵寄:前鎮郵局第1號信箱
履約期限
第1項決標翌日起60日曆天;第2項決標翌日起10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如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立案證明…等,須與承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