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年度(107年)使用牌照稅資料整理及登錄等作業採購案倘未能順利完成招標前,本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原廠商繼續作業,但以3個月為限,各工作項目計價以106年度決標單價按實作數量每月結算,金額上限為102萬9,67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3樓政風室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3樓政風室或郵寄至鳳山郵政19-62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或至全部契約總價款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為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等相關業務(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資料。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檢舉不法電話及信箱: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E-mail:eth@kcg.gov.tw 。
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政風室 聯絡電話:(07)7460439,檢舉信箱:鳳山郵政23-127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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