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usheng1@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以擴充12個月為上限且擴充金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並得以「115年交安宣導行銷計畫案」包含之工項內,以原契約服務項目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三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郵寄至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案所有工作事項之執行(詳如契約書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機構、團體(廠商營業證明: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政府機關發給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設立登記之證明。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研究機構等。
2.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至少具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營業項目分類小類代碼I401廣告業之資格。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單(含詳細價目表)。
6.服務建議書乙式。
7.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正本。
8.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投標截止日期、開標日期,若遇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依序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收受投標文件、開標,機關不另行通知。
(六)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七)其他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16份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本案業已公告預算金額者,廠商報價總價若超過本採購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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