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en6500@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採購保留於115~117年度及未來(118~120)年度擴充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二) 保留南區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8,460萬元之額度、北區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6,720萬元之額度,擴充期限皆至120年12月31日止,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南區630萬元,北區500萬元,如廠商投標兩分項,則應分別繳交各區押標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各分區第一次派工驗收日起36個月止;但期滿前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時本契約仍視為履約期限屆滿。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詳投標須知)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符合1-4任一)
1.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有從事智慧型運輸系統、運輸規劃、交通分析、資訊服務、人工智慧影像辨識、資通訊工程或有關本案標的業務
2.專業技師事務所
(1)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科別與交通工程、資訊工程、電信工程或電力工程有關
(2)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或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項目應具交通工程、資訊工程或相關項目)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其他:公司或商業登記證,營業項目至少一項
CC01030、CC01080、CC01101、CC01110、E605010、E701010、F113070、F113050、G903010、I301010、I301020、I301030、I901011
(二) 納稅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切結書1、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交)
(五) 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六) 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七) 服務建議書乙式
(八)押標金憑據
*(六)(七)(八)分區投標需分別製作文件
(九) 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技師事務所需檢附開業證書或有效期執業執照(需列有交通工程、資訊工程、電信工程或電力工程相關技師項目);技術顧問公司需檢附:(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項目應具有交通工程、資訊工程或相關工程項目)。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辦公(放假)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之同一時間。
(六)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2人,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七)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投標標的(南、北區)服務建議書各乙式25份請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八)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投標時除標單外,應一併檢附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未檢附者,所投標單無效。
(九)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其他:
*本案採複數決標(分南區及北區2區分項決標)。開標及評選順序依序為:南區、北區,投標廠商可自行選擇參與本採購之1分項或多分項投標,不限制廠商投標項目及數量。
*廠商應按投標標的(南區、北區)各檢附對應之25份服務建議書,如各分項均投標則需分別製作對應之服務建議書各25份(不得合併為1份)。
*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可作為證明之用。
*本案採購標的為:財物,性質為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購買、租賃)。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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