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uo1121@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1.預算金額扣減契約金額(各區標餘款)。
2.額外申請補助經費:北區工程經費上限為640萬元整、南區及東區工程費上限分別各為480萬元整。
3.計價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北區為新臺幣570,000元整、南區為新臺幣430,000元整、東區為新臺幣430,000元整,若投一標以上者,押標金請分別開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高雄市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最後一次施工通知單之完工日期不得逾115年11月30日或機關通知本案預算金額已達上限之最早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摘要如下,以投標須知為準: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交通標示工程業者(或營業項目內需註明有承包標線),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發給之商業登記核准影本。
※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請投標廠商注意。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需依格式填妥相關資料。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電子領標憑據紙本)
其他: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六)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開標時,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對於本機關開標前、當場說明之事項,視為同意。
*本案標單封(北、南、東區)應依規定檢附標單、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檢附不齊全者,所投標價無效,請投標廠商詳閱本案招標文件規範。
*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者,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如因政策變更,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本契約所需經費如未獲高雄市議會通過或刪減,機關得終止契約或扣減契約價金,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結算結案或扣減價金。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8,608,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