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eranium@kcg.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契約履約期限內得以標餘款(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辦理後續擴充,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第3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於得標後依規定履行訂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於得標後依契約如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政風室或郵寄至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資格:營業項目須有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或ZZ99999(其他可承作本案之合格登記廠商),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可作為證明之用)
(二) 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本。※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請投標廠商注意。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檢附合作社登記證及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證明。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附加說明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隨時注意本局招標網站(http://www.tbkc.gov.tw)之公告。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出席者,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六)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七)廠商投標時標單封內除投標單外應一併檢附標價清單,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標。本案已公告預算金額,廠商報價總價若高於公告之預算(預估需用)金額者或填報單價高於標價清單規範之單價%數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電子領標廠商之證件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子檢舉信箱:procure@kcg.gov.tw。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