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所需經費保留後續擴充金額為235萬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並擴充通知期限至115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郵寄至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且營業範圍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且未受停權處分。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資格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及相關文件如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營業範圍須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其中之一項目)、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切結書2(執業技師之責任)。
2.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及相關文件如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影本)。
3.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影本)、當年度執業所在地建築師公會有效會員證(影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標單(兼切結書)。
(五)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六)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七)服務建議書。
其它:領投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表(列印電子領標憑據紙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證書(或執業執照)
其他: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六)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12份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本案採統一折扣值方式報價,廠商報價高於統一折扣值十點零折者視為無效標。
*本案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單價計算法(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以建造費用級距對應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用單價或各面積級距對應之初步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單價,乘上議定之百分比折數,計算各標的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用或初步規劃設計服務費,並依實際案件數量加總後為本契約價金總額。
*本案預算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倘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購法第64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