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15.25.3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於本(112)年及未來(113)年度擴充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來源:
1.擴充額度:(1)標餘款:預算金額扣減契約金額。(2)另保留工程款新臺幣2,740萬2,897元整後續擴充額度。
2.擴充期限:至113年11月30日止。
3.計價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郵寄至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詳契約第7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未受停業處分及具有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或E601電器承裝與安裝業等營業項目之廠商,電器承裝與安裝業需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營業項目資料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下載。
2.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
(二) 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三) 切結書1。
(四) 押標金繳納憑據。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辦公(放假)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六)開標時,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均需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視同放棄,並喪失前述各項權利;對於本機關開標前當場說明之事項,視為同意。
(七)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者,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本案如因政策變更,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九)其他
*本案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本案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本案標單封應依規定檢附工程標單(兼切結)、「標單」總表及「標單」詳細價目表,未檢附者,所投標單無效。本標單內「檢驗費」、「道路挖掘許可費」、「送電費」、「道路挖掘修復費」、「道路挖掘挖補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無法由廠商自行填寫(為固定價格),本標單內總價應含「檢驗費」、「道路挖掘許可費」、「送電費」、「道路挖掘修復費」、「道路挖掘挖補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上述費用,請廠商注意,未依規定填寫者為無效標。請投標廠商詳閱投標須知。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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