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招標停車場之工程總經費預算為446萬元於該額度內就機關通知各標的工程,進行停車場施工事宜,倘後續工程預算額度需擴充者,增購金額上限為223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
開標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於106年12月31日前接受機關書面通知所需辦理之各標的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A、B兩者擇一):
A、綜合營造業者應附下列文件: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B、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者應附下列文件: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應附具資格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六)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七)其他
*開標時,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均需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視同放棄,並喪失前述各項權利;對於本機關開標前當場說明之事項,視為同意。
*本案標單封應依規定檢附標單、工程標單總表、工程標單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檢附不齊全者,所投標價無效,請投標廠商詳閱本案招標文件規範。
*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者,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係開口契約,招標文件之數量(預估需求)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契約各工項單價,應由得標廠商依所列工項逐項提供;各工項單價提供原則應按本局工項預算各單價調整,並按決標總價與本局預算總價之比率調整之。廠商調整後之各工項單價須經機關認定;廠商提供之各工項單價如機關認定不合理時,雙方得協議調整之。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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