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en6565@k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寄至高雄郵政第00670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45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工程預估底價書、施工說明及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具備下列之一者: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應具有土木項目)。
(2)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科項目)。
若依法有涉及專業工程技師負責之部分,仍應委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廠商並負連帶責任。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設立證明(需符合下列之一者):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有效之會員證。
B、技師事務所:執業證明(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有效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隨時注意本局招標網站(http://www.tbkc.gov.tw)之公告。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子檢舉信箱:procure@kcg.gov.tw。
(六)本案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最多以2人為限,參加評審簡報之人數最多以3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均需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七)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廠商報價總價若超過本採購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九)本採購為分批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105年5月6日高市府工工字第10502140600號函),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規定辦理。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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