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jkuo200@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以擴充12個月為上限或擴充金額不超過235萬,並得以106年公車行銷活動計畫案包含之工項內,以原契約服務項目、單價簽訂擴充契約,並與廠商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續約,得重新議定後續擴充年度契約費用及細部內容,或照原訂契約計費免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
開標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高雄市郵政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完成所有履約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證或設立證明影本: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機構、團體(廠商營業證明: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政府機關發給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設立登記之證明。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研究機構等。 (以大專院校名義投標者,應出具學校同意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隨時注意本局招標網站(http://www.tbkc.gov.tw)之公告。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子檢舉信箱:procure@kcg.gov.tw。
(六)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併服務建議書乙式15份,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七)廠商報價總價若超過本採購預算(預估需用)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本契約所需經費,為交通部106年度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核定補助,俟高雄市議會審議墊付案通過後再行付款;如未獲議會通過,機關得終止契約,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結算結案。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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