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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履約期限
應於開工日起算90個工作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凡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1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080)、電池製造業(CC0109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機械安裝業(E604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9010)、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E607010)其中之一者,具備承攬本採購案完整之履約能力,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一、本案預算金額,現正簽請市府核准補辦預算中,為提昇採購效率,本機關先行辦理招標,並得先保留決標,待預算審定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二、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及了解工作內容、範圍,並得親赴現場勘查原有系統,瞭解設備現況,再行投標。如對招標內容有不明瞭處或下載招標文件時,有檔案毀損、無法開啟之情事,請於截止投標日前洽詢本公司機務部。
三、本採購案所需辦理事項,廠商均應納入報價,不得要求機關增加額外負擔。標單投出後且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疑問,即認定廠商已完全了解本採購招標規範。一旦得標不得主張以不了解或不清楚文件規範內容、項目及範圍為由,拒絕履約;履約過程中,得標廠商若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所有損失及延期完成履約等,均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