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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本採購個別分項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標餘款範圍內。
(2)擴充項目及數量:招標機關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於契約期限內,合約簽訂濾清器計60項及電瓶計3項,各項次實際需用數量逾契約預估數量之權利。
(3)擴充期間:同原契約履約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
(4)招標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換文方式,免辦理議價會議,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營業項目內列有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206010五金零售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等項目之一,得作為本案簽(履)約廠商者,即可參與投標。
(2)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本採購為長期合約: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簽約日如為1月1日後,以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一次訂約、分批交貨、分批驗收、分批付款。一經決標、訂約,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內,應以決標價格供應貨品,不得以其它理由要求調漲價格。
2.本採購採開口式契約作業,單價分析項目表各項參考數量係為「預估值」,僅供廠商報價參考,不作為本公司應履行之採購數量,實際需求數量依本公司年度耗用量為準。結算時,以廠商實際交貨數量計價付款。契約期限截止時,若有剩餘數量,廠商則不得以未達此數之由,向本公司要求任何補償。
3.本公司船舶光榮號、真愛號、高雄號現刻正進行船舶委外營運移交作業,屆時,本公司將視委外營運狀況,保留該三艘船舶訂貨交付與否之權利。
4.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倘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者,判定為資格不符,為無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