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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zusain@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於上班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標單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契約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營業項目內列有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60)、機械安裝業(E604010)等項目其中之一,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加投標。※相關問題請詳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2)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者。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1.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或財稅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倘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者,判定為資格不符,為無效標。
2.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了解工作內容、項目及範圍,並自行決定是否實地勘察新建躉船按泊地點及週邊地形,如對標單內容有不明瞭處或下載招標文件時,發現檔案毀損、無法開啟之情事,請於截止投標日前洽詢本公司機務部。標單投出後,且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疑問,即認定廠商已完全了解本案採購規範,一旦得標不得主張以不了解或不清楚文件規範內容、項目及範圍為由,拒絕履約;履約過程中,得標廠商若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所有損失及延期完成履約等,均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3.本採購所需經費之補辦預算案若未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辦理,機關得保留決標;另本案決標時須待高雄市政府核准預算支應後,再行簽約。
4.本採購所需經費若未獲高雄市政府核准支用致無法執行時,倘已先行決標,則以廢標辦理。若經費遭刪減,本公司有保留各項修訂及刪除權利,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結案,且本公司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日前,於上班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標單費新台幣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