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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新建電力渡輪一艘:採電力推進動力取代傳統柴油引擎,船舶總噸位為99(含)以下,可承載乘客共149人(含機車、腳踏車),並符合航政機關及驗船機構之法令規定,另規劃良好的船體外觀及內裝設計,提升乘船品質與市容形象,兼具交通運輸及觀光遊憩之大眾運具。
(二)岸電設施系統一座(鼓山輪渡站):應配備太陽能板與轉換儲存技術,以藉由南臺灣的充足光照,達到綠能環保與資源再生的目標,並提供新建電力渡輪於三小時內完成充電,以及改造船舶「快樂輪」之使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之上班時段,向本公司管理部購買,每份新台幣壹佰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履約期限
採購標的自簽約日起算至機關個別規定期限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6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其中之一者,並具備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與投標。
(二)本案以統包辦理招標,依其屬財物之採購,投標廠商須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4.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緊急公告:本採購案因遇海棠颱風經本府宣佈106年7月31日停止上班上課,原訂截標、開標日均順延一天同時段辦理之,不受第二次公告招標文件原所載日期限制,廠商亦毋須重新領標。(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
(一)參加投標者,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契約等)及衡量本身能力,倘若得標者在履約過程中未能依約規定辦理,其造成之損失及延期完成履約等情事均由得標者自行負責。
(二)本採購所需經費若經高雄市政府刪減或未獲核准支用致無法執行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結案,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三)投標廠商對本案如有不明處應先在投標前洽詢招標機關,為完成本採購案所需辦理事項均應納入報價,不得要求機關增加額外負擔,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做為無法正常運作之藉口。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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