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edlight@kcg.gov.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營業項目內列有下述項目之一者: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或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下載登記資料(須為三個月內文件),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倘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者,判定為資格不符,為無效標。
(2)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附加說明
(1)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決定是否赴相關履約地點勘察,如對招標內容有不明瞭處或下載招標文件時,有檔案毀損、無法開啟之情事,請於截止投標日前洽詢本公司機務部。廠商為完成本採購案所需辦理事項,均應納入報價,不得要求機關增加額外負擔。
(2)標單投出後且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疑問,即認定廠商已完全了解本採購招標規範,一旦得標不得主張以不了解或不清楚文件規範內容、項目及範圍為由,拒絕履約;履約過程中,得標廠商若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所有損失及延期完成履約等,均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向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購買,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