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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採購保留於未來以標餘款後續擴充至預算上限金額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為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
(二)本採購於契約履約期限內,另保留新臺幣805,000元後續擴充額度,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買,新臺幣1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營業項目內列有人力仲介、人力供應、人力派遣業、就業服務業等(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Z12010或I701011)或主計處行業對照7802人力派遣業,得作為本案簽(履)約廠商者,即可參與投標。
※附註:
1. 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倘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者,判定為資格不符,為無效標。
2. 公司(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如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等均屬之。
3. 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或財稅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下載列印登記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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