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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得標廠商決標單價向廠商增購,增購金額2,784,000元整,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本處4樓簡報室(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83099鳳山郵局第2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1樓政風室(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營業項目應包括廢棄物清除業或廢棄物處理業。
2.廠商須具備下列經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明文件之一:
(1)廢棄物清除或廢棄物處理或清理(焚化)許可證明。
(2)具備廢棄物清除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
3.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檢具經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明文件之一:(1)廢棄物清除或廢棄物處理或清理(焚化)許可證明。(2)具備廢棄物清除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投標時檢附)。
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因業務需求,於111年度先行辦理發包,111年度辦理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處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本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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