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ntyng@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1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83099鳳山郵局第2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1樓政風室(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
(2)土木包工業(本市或毗鄰縣市);或
(3)其他得承攬本標的之廠商(例如:鐵工廠等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投標廠商印模單正本。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切結書1。
(7)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領標者免付)。
(8)營造業聲明書(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者請填妥附具)。
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2.本機關為提升採購效率,先行辦理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所需經費如未獲補助或經費部分刪除,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本案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方能付款)。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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