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詳如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如附加說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詳如附加說明)
(四)投標標單兼切結書(詳如附加說明)。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如附加說明)。
(六)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營業項目為「就業服務業」登記代碼「I701011」或
營業項目為「管理顧問業」登記代碼「I103060」、
營業項目為「其他顧問服務業」登記代碼「I199990
」之公司或行號等或其他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請
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依法須辦
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其他證明文件: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
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
明文件。
前述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述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
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
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8項未逐項填寫或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均判定為無效標。
(四)投標標單兼切結書(標價不得高於預算金額且未依此規定
辦理者視同無效)。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六)服務建議書1式10份(份數不足,得由本中心加印影本替
代,不喪失資格,惟如有影響評選觀感,廠商自行負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