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後續擴充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新臺幣485萬9,000元整。
補助機關
A.17.2.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1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1.經依法設立從事就業服務、就業諮詢、生涯規劃、心理、輔導、文化教育、應用心理、社會工作、勞工與人力資源等相關領域之營利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具備本計畫履約能力者。
2.經依法立案之大學校院(大學校院內單位應以學校名義參加,且ㄧ校限提一案)或學術研究機構,具備本計畫履約能力者。
3.以上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機構、法人、團體、大學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二)投標廠商應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投標標價清單。
7.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內容及製作規範如需求書所述。
8.切結書。
(三)餘詳如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檢附各項證件(含:資格文件、廠商聲明書及其附件等),併同工作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投標。標封外應書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標的名稱。未依規定投標者,以不合格標論不予開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加列本市府申訴暨檢舉單位:
申訴單位-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電話:07-3368333-2238;
傳真:07-3315313;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二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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