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22 已決標公告

「高雄市政府2017智慧城市展示活動」委外服務案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決標日:105/11/3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采奕傳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200,000
原始預算
$ 2,2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機關代碼 3.97.2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招標:葉靜文;業務:許素貞
聯絡電話 (07)3368333#2774;3627
機關代碼 3.97.22.1
單位名稱 系統發展科
機關地址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聯絡人 招標:葉靜文;業務:許素貞
聯絡電話 (07)3368333#2774;3627
傳真號碼 (07)3314349
電子郵件信箱 f2001@k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41 國家發展委員會
補助金額 1,76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本中心行政管理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2 17:00
開標時間 105/12/13 09:30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本中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本中心行政管理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3月24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3.其他應繳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章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証明:(公立學校免附) (4)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詳見附加說明八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預估需用金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整,其中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新臺幣176萬元整,本府自籌新臺幣44萬元整,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若預算未獲通過則本案不決標、廢標,若刪減部分預算則其契約金額依比例調整;廠商均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二、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議約: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固定金額給付。 三、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訂底價以固定金額給付。 四、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四)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五)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7-3368333-3239;傳真:07-3315313;電子郵件:procure@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五、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2238;傳真:07-3315313。 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七、本採購:(1)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若預算未獲通過則本案不決標、廢標,若刪減部分預算則其契約金額依比例調整;廠商均不得提出賠償要求。(2)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以固定金額新台幣220萬元整)。 八、(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相關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3.其他應繳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章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証明:(公立學校免附) 如營業稅繳納証明(公司、行號);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結算申報書(所得稅)影本(社團、協會等);依法免繳納營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經申報未達課稅標準或經查核未達課稅標準),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無欠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C.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97.22.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招標:葉靜文;業務:許素貞
聯絡電話
(07)3368333#2774;3627
機關代碼
3.97.22.1
單位名稱
系統發展科
機關地址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聯絡人
招標:葉靜文;業務:許素貞
聯絡電話
(07)3368333#2774;3627
傳真號碼
(07)3314349
電子郵件信箱
f2001@k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41 國家發展委員會
補助金額
1,76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本中心行政管理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2 17:00
開標時間
105/12/13 09:30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本中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本中心行政管理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3月24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3.其他應繳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章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証明:(公立學校免附) (4)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詳見附加說明八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預估需用金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整,其中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新臺幣176萬元整,本府自籌新臺幣44萬元整,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若預算未獲通過則本案不決標、廢標,若刪減部分預算則其契約金額依比例調整;廠商均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二、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議約: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固定金額給付。 三、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訂底價以固定金額給付。 四、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四)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五)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7-3368333-3239;傳真:07-3315313;電子郵件:procure@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五、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2238;傳真:07-3315313。 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七、本採購:(1)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若預算未獲通過則本案不決標、廢標,若刪減部分預算則其契約金額依比例調整;廠商均不得提出賠償要求。(2)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以固定金額新台幣220萬元整)。 八、(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相關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3.其他應繳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章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証明:(公立學校免附) 如營業稅繳納証明(公司、行號);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結算申報書(所得稅)影本(社團、協會等);依法免繳納營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經申報未達課稅標準或經查核未達課稅標準),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無欠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C.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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