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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本案開口契約採實作數量結算,機關得於107年12月31日(履約期滿)前,向承攬廠商要求施作標價明細表內所附之工作項目依據該項目「打折後金額」核銷採購,並以不超過採購金額新台幣636萬9仟元為上限。本案所稱「打折後金額」即為標價明細表各項單價乘以打折之比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600巷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300元 ;郵購請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5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600巷2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登記有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
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或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或E604010
「機械安裝業」或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公開評選時間:107年1月4日下午14時00分。
二、本案勞務預算未獲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前得先保留決標;本項勞務預算如遭高雄市議會刪減調整,機關得變更契約相關條款,廠商應無條件配合。
三、承攬廠商依107年度契約執行工作事項於108年度新得標廠商尚未產生前,得繼續執行勞務,至新得標廠商交接後再依107年度得標金額按實際增加工作日數核算付款金額。
四、後續擴充本案開口契約採實作數量結算,機關得於107年12月31日(履約期滿)前,向承攬廠商要求施作標價明細表內所附之工作項目依據該項目「打折後金額」核銷採購,並以不超過採購金額新台幣636萬9仟元為上限。本案所稱「打折後金額」即為標價明細表各項單價乘以打折之比例。
五、本採購案環保金爐已委外經營管理,如需用到本開口契約之維修或操爐人力,應俟機關通知始能為之。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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