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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ence@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具經營 「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301010)及「精密儀器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1303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301010)及「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Z05010);投標廠商需檢附下列證照:工業電子技術士丙級、視聽電子技術士丙級、工業配線技術士丙級及甲級電匠於投標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執行監測電子看板安裝、測試及提送期末報告書,並俟驗收合格及經濟部工業局期末稽查合格日止。
■廠商應於 年 月 日以前或(■決標次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30天內提送安裝設置計畫書一式2份(內容應包括規格、作業流程、安裝規劃、安裝位置圖及進度表)辦理審核。
■廠商應於108年10月5日以前或(□決標日□簽約日□收到信用狀日) 完成設備設置作業(需與監測中心連結並顯示機關指定之監測訊息)並提送期末報告(份數由機關指定),設置完成後提送測試報告、保證/保固書、設置進度照片及完工照片供機關審核,驗收前應完成連續運轉測試10天並檢附測試報告,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完成安裝測試之期限:於驗收前完成10日連續測試(需與現場監測儀器同步連線並顯示相關資訊)。
■其他:1.若補助機關欲辦理期中稽核,經本機關通知,需於規定時間提送期中報告並協助完成期中稽核。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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