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337479@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秘書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乙方於簽訂契約後配合甲方召開規劃設計說明會,並於甲方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有建築細部計畫圖、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及規範等資料,送甲方審核。
(二)前款配合甲方與攤商協調後,接獲甲方核定通知次日起算7日曆天內完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項目提供甲方審核。
(三)乙方所送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甲方認有修正必要,退回乙方限期修正,乙方應依限修正完畢並提送甲方核定。乙方如未依限完成修正並提送甲方,視同逾期。
(四)乙方應依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期限完成變更設計事宜。
(五)乙方應於工程開工前提送監造計畫書予甲方核定;若甲方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限期內完成修正,並再提送甲方核定。
(六)乙方應依甲方要求定期提送監造報表予甲方核定。
(七)乙方應於接獲承包商提送之送審文件資料後3日曆天內完成審查並提送甲方核定或備查。
(八)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工程竣工申報後7日曆天內確認完工,並將竣工圖說、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相關資料提送甲方核定。
(九)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十)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完成時,得由雙方協議延長期限。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十一)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十二)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及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請至本局秘書室,免文件費。
2.郵寄領標:為利時效,建議以限時掛號向本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索取,內附回郵55元郵票,並自行填妥回郵信封資料並註明領取標的名稱(請領標者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另資料不全恕不受理)。
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3.截止投標日、開標日如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行通知。
檢舉專線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800-025-025
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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